黨風廉政
行風建設丨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(第三章)
第三章
管理人員行為規范
第十二條 牢固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業績觀,堅持醫療機構的社會公益性,加強制度建設和文化建設,與時俱進,創新進取,努力提升醫療質量、保障醫療安全、提高服務水平。
第十三條 認真履行管理職責,努力提高管理能力,依法承擔管理責任,不斷改進工作作風,切實服務臨床一線。
第十四條 堅持依法、科學、民主決策,正確行使權力,遵守決策程序,推進院務公開,自覺接受監督,尊重員工民主權利。
第十五條 遵循公平、公正、公開原則,嚴格人事招錄、評審、聘任制度,不在人事工作中謀取不正當利益。
第十六條 嚴格落實醫療機構各項內控制度,加強財物管理,合理調配資源,遵守國家采購政策,不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藥品、醫療器械采購和基本建設等工作。
第十七條 加強醫療質量管理,建立健全醫療風險管理機制。
第十八條 尊重人才,鼓勵公平競爭和學術創新,建立完善科學的人員考核、激勵、懲戒制度,不從事或包庇學術造假等違規違紀行為。
第十九條 恪盡職守,勤勉高效,嚴格自律,發揮表率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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